为了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》、《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》、等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指导思想
坚持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遵循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公正、公平、合法和便民的原则,准确、及时、有效地发布权威供水行业信息,不断增强与公众的交流,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,接受社会公众监督。建立科学、系统、完善的工作制度,有效推动供水行业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。
二、工作职责
(一)综合部负责组织、协调、督促各部门供水信息公开工作,以及信息的收集、整理等工作。
(二)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发送、接收、社会咨询,申请信息的收集工作,并对信息进行编辑、送审及发布工作。
(三)各办公室负责各自工作职能范围内供水信息的公开和更新,以及社会咨询申请信息的受理、答复等相关工作。
三、信息公开范围
(一)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:
在确定公开信息时,重点包含下列内容:
1、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办事服务信息;
2、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;
3、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;
4、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;
5、社会舆论关注度高、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;
6、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。
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,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,应当予以区分。
(二)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:
1、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;
2、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;
3、涉及商业秘密的;
4、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稳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;
5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四、信息公开具体内容
(一)公司概况。主要包括:企业性质、规模、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、办公地址、营业场所、联系方式、相关服务等信息,企业领导姓名,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。
(二)服务信息。
1、供水销售价格,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,有关收费和不予收费的文件依据;
2、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;
3、供水缴费、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、时限、网点设置、服务标准、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;
4、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、抄表计划信息;
5、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;
6、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;
7、咨询服务电话、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。
(三)与城市供水服务有关的规定、标准。
五、信息发布平台
对于各类供水行业信息,主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,方便群众查询。
六、信息公开方式
供水行业信息公开的方式,以主动公开为主,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,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,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,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。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,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七、责任追究办法
遵循“谁发布、谁负责,谁承诺、谁办理”的原则,实行信息公开责任制。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,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。
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(一)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;
(二)拒不执行信息公开规定的;
(三)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,抵制信息公开工作的;
(四)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、不履行职责的;
(五)弄虚作假,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;
(六)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。
八、信息公示流程
所有公示信息的内容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编制,并确定公示信息的发布形式和时间,经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公示,流程如下:
编辑信息→公示申请→公示审批→信息公示
突发事件信息公示,如:供水主管临时抢修、不可抗力导致供水中断等情况,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先行征询主管领导意见,同意后可先行公示,然后补批《信息公示审批表》。
附件下载: 信息公示审批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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